Boylondon(倫敦男孩),1976年Stephane Raynor在英國創立。可以說是英倫街牌的鼻祖,曾是80年代音樂和服裝文化的代名詞,成立之初就打上叛逆,前衛之風的標籤,不斷以一種顛覆性的理念挑戰傳統的服飾行業。
成立之初依然是他們擅長的朋克之路,大膽經典的BOY英文圖案、寬大的T-shirt剪裁等等都是標誌性特徵。
自成立以來,品牌迅速成長,一直是全世界叛逆青年的標誌品牌,如今他的粉絲名單不乏麥當娜、蕾哈娜、沃霍爾等各種領軍式人物。大膽的版畫圖案,過大的T恤,緊身長褲,你想怎麼穿都可以,而且都是男女皆宜。
品牌故事
早在創立 BOY之前,品牌創始人、熱愛朋克文化的 Stephane Raynor 和John Krevine 在朋克之父Malcolm Maclaren店鋪所在Kings Road(國王路),開了名叫 Acme Attractions 的小店,那時的國王路就是 PUNK青年的聚集地。於是乎這家 BOY 最初的小店便深受 Maclaren 風格的影響,在去蕪存菁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自己獨特的風格。
經過團隊重整後的 BOY LONDON 又擁有了一批新擁躉,其中不乏音樂人如 Lady Gaga, Justin Bieber, Nicki Minaj, Wiz Khalifa, Big Bang,模特 Cara Delevingne, 而品牌原先的老主顧如 Jessie J, Andy Warhol 等也持續支持著品牌。
2011 年起,BOY LONDON在世界各地發起了很多音樂派對和活動,從倫敦、洛杉磯、邁阿密、羅馬一直到東京、中國台北等地區,繼續推廣搖滾與朋克精神,傳播正能量的音樂文化。
——“倫敦男孩(BOY LONDON)是在英國倫敦還是在韓國?”
——“當然是倫敦的,這還用問嗎?如果是韓國的,直接叫韓國男孩好瞭,叫什麼倫敦男孩?”
暫且撇開這個案子,我們模擬一下“兩小兒辯日”,這個簡單的問題,明眼人一眼就能看明白,但是偏偏產生瞭一樁跨時長達15年的糾紛和官司,甚至某些執法部門也未能弄明白。
這是很明顯的邏輯悖論,一起跨越11年的商標糾紛,“李鬼”強打李逵,“李鬼”鳩占鵲巢,“李逵”無傢可歸。受傷的是“李逵”,受害的卻是廣大消費者。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意見指出,“依法制裁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審理商標侵權,加強品牌商譽保護,依法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以及依法懲治知識產權犯罪。
最近,“喬丹”商標之爭劃上瞭句號,作為該意見的一個註腳,也為本案的依法判決提供瞭一個有力的借鑒。
一、一起法律研討會揭開商標之爭
2016年11月30日下午,《一起商標行政裁決糾紛案法律研討會》在人民日報社舉行,人民日報社《民生周刊.民生與法》編輯部主辦瞭這次會議。到會的法律專傢、經濟專傢們對案件材料進行瞭深入的研討,對證據鏈條的證據材料檢視並確認,提出瞭專傢意見。
當事公司代表吳哲源先生來到會議現場,當著各位專傢的面簽署瞭聲明文件,聲明稱2016年11月30日在商標案糾紛案專傢會議上的一切介紹與接受詢問的內容均真實有效,並負相關法律責任。此後他介紹瞭品牌“BOY LONDON”(中文直譯:倫敦男孩)的創立經過,介紹瞭開拓中國市場與周邊國傢和地區的市場的過程,商標轉讓韓國十年期間,韓國合作者倒閉,但倒閉前違規轉讓商標,韓國自然人金甲琪違規接受瞭這個商標,並且在韓國申報瞭註冊商標,到中國也申報商標,推銷產品,由此該商標持有者英國安格洛聯營公司(以下簡稱安格洛公司)與韓國金甲琪的公司開始瞭這個商標的一連串爭奪戰。
品牌“BOY LONDON”系史蒂芬﹒雷納1976年在英國創立,並且取得瞭巨大的成功,是英倫街頭時尚潮牌的鼻祖,曾是80年代音樂和服裝文化的代名詞,如今其粉絲名單上不乏麥當娜、蕾哈娜、沃霍爾等各種時尚領軍人物。BOY LONDON賜予人們一個標簽,這樣一個品牌,充滿勇敢與堅強,不畏懼恐嚇,成為英國的時尚標簽,受到眾多世界大牌明星的擁躉,當時最流行樂隊CULTURE CLUB主歌手 Boy George 也是該品牌的設計師之一。英國的《每日快報》、《太陽日報》也有大量刊登當時註明歌手和明星是其粉絲的報道及照片。
(英國正版)
為開拓中國及周邊國傢市場,1997年成功在中國註冊。2001年在中國開辟的第一個店就是在廣州中華廣場“流行前線”,其後一直在推廣這個品牌,一直在自己生產,自己推銷,直至2015年、2016年一直在持續經營,BOY LONDON品牌系列標識廣泛運用於其所經營的各種商品上。
問題出在韓國市場的開發上,1994年到韓國開拓市場,為瞭便於迅速拓展市場,決定將商標轉讓給韓國寶成公司,轉讓期10年,合同約定在2004年到期後,商標必須無償轉給原轉讓人安格洛聯營公司。但後來寶成公司經營不善,並且違約在破產前轉讓給韓國自然人金甲琪。由此發生瞭金甲琪惡意盜用商標及在中國大陸強註商標的行為。
2004年寶成公司非法轉讓給金甲琪,安洛林公司去韓國起訴,但是由於地方保護主義作祟,韓國法院不受理。2005年,安洛林公司獲悉金甲琪要在中國申請商標,於是在2005年對金甲琪提起訴訟,一直打官司打到現在,跨越時間長達11年。
2005年8月5號,金甲琪在中國註冊瞭“鷹BOY ”的圖案(和安格洛聯營公司註冊的相似度99.99%),幾乎和英國安格洛聯營公司的完全一樣。韓國自然人金甲琪利用安格洛在韓國的商標轉讓,最後是企業破產前違規轉讓的商標,來中國申請註冊商標。
(所謂“韓國版”)
被告人金甲琪,原來是韓國寶成公司的合作夥伴,明知道boy倫敦商標情況在韓國受讓到2004年然後轉交給英國安格洛公司,仍然受讓boy倫敦的商標。他們為瞭經濟效益,繼續使用,這是第一。第二,被告人用英國boy倫敦這樣一個響亮的品牌和知名度,並且惡意搶註並使用安格洛公司boy倫敦的商標來中國註冊,名為金甲琪,並選擇網站上大量引用英國boy倫敦的品牌歷史和上訴人及其合作藝人的商標進行宣傳,使消費者混淆,從而實現借品牌之名促進商標經營、銷售和實現利潤的不法目的。
被告人金甲琪在中國角逐在爭奪英國的品牌商標,第一說中國市場上都是他們的商標,英國這個公司已經在中國三年沒有經營,可以“撤三”。
針對這一問題,安格洛公司向國傢商評委以及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瞭數十份合同,說明一直生產和經營銷售,並提交瞭合同原件。
此外,英國駐中國大使館公使銜商務參贊博銳思專門為安格洛聯營公司寫信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共五封,他介紹說,這個品牌是英國本土品牌,1976年創立,隨後迅速在英國和國際時尚界贏得瞭聲譽,品牌的巨大影響,是能夠立即被辨識出來的,1995年以來,在歐洲、中國,日本、澳大利亞,美國,中東地區等地銷售,他們英國大使館會持續密切關註事情的進展,最近有一共有五份這樣的信件。英國人是講究商業信譽的,英格洛聯營公司提供的各時期的廣告等有近百幅 。
二、專傢把脈,以案說法:
到會的專傢團隊經過詳細的詢問和質證後,結合案情,提出瞭以下幾點意見,綜合如下:
(一) 維護商標的專用權,需要打擊違法冒牌商標。
被上訴人金甲琪在韓國非法享有鷹圖boy和使用權,他也不能擁有這樣一個商標在中國註冊的合法權益。英國大使館公使銜參贊博銳思代表英國政府寫信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陳述瞭這個商標的歷程及巨大的發展,對安格洛聯營公司在中國的官司表示密切持續關註。一共有5封信。而被告人金甲琪的商標是2001年以後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其實是非法的。
被上訴人金甲琪為瞭在中國獲得BOY倫敦的長期經營巨大效應,編造瞭一大堆理由,編造理由就是安洛林公司在中國註冊商標這個公司已經三年沒有經營,實際上這個情況完全不存在,有一系列票據,剛才我們已經傳給瞭各位,而且我們一本冊子當中也有一批各種品牌、商標,貨運單,進口單,稅收,所得稅各種單據。
相反,在北京街頭金甲琪的商店,公開打著鷹圖和BOY的商標,懸掛著英國國旗,宣傳這就是倫敦正宗的,這是不打自招,吳先生的產品才是正宗的,金甲琪的產品隻能是冒牌貨。金甲琪公司生產冒牌產品,在網站上大量使用英國boy倫敦商標品牌歷史進行宣傳,非常惡意,造成瞭消費者的混淆認識,借上訴人安格洛聯營公司對boy倫敦的品牌知名度銷售自己的產品,欺騙消費者,其行為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對方在自己的網站宣傳“源自英國”就是全部問題所在。
金甲琪在自己銷售網站上大力宣傳是英國的著名品牌,“源自英國”,實際上“源自英國”是無源之水。他們否認瞭自己是韓國品牌,等於承認自己是“李鬼”,現在真正的“李逵”上門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李鬼”隻能自行消失。另一方面,韓國公司的宣傳表明瞭自己就是全部問題。如果真是“源自英國”,那麼從邏輯上說,“我授權你生產,你在這兒賣就是我的經營活動,你的網站上宣傳是源自我的。款式、商標,還有宣傳全都是用的這個,所以你們三年中沒有生產和使用,自己就打破瞭。”可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包括法院或者是評審委員會說“三年沒有使用”,如果金甲琪公司真的是安格洛公司授權的,那麼這三年金甲琪公司的使用也屬於安格洛公司的。
(二)冒牌商標嚴重侵害瞭在先商標專用權,應當撤銷。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這個判決依據理由是存在錯誤,做出這樣一個撤銷商評委關於金甲琪的商標的判決是存在嚴重的問題。簡單的依據的是引證商標已經被撤銷,所以引證商標不是爭議商標的權利障礙。2013年商標法55條有明確規定,這個商標當事人對於決定隻有在不申請復審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撤銷商標的決定才會最終生效,現在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瞭訴訟,所以這個商標還是有效的。至於時間的問題,這個是03年的商標法,在此之前立法修訂不是一個立法者短期馬上的事情,肯定有長期的實踐和理論的準備,雖然2003年修這個法,實踐中學界很早就支持這樣的看法,商標不像一般的行政行為,做出之後就生效,一定要有一個程序,隻有不向法院起訴的情況才生效,所以在實踐早就支持的。雖然之前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這個已經是大傢的通用觀點,也可以支持商標是有效的。沒有撤銷,最終沒有生效,這個是有效的。既然我們商標有效,金甲琪的商標就應該被撤銷掉。
金甲琪的行為侵害瞭安格洛聯營公司商標專用權。安格洛聯營公司97年註冊瞭商標是鷹圖,還有boy倫敦,是在衣服鞋帽這類產品,金甲琪這樣的商標適用的25類,雙方有些商品存在重合,作為混淆的規定,所以這個商標嚴重侵害瞭商標專用權,所以撤銷沒有問題。
此外在商品銷售廣告中大量引用安格洛公司的商標品牌歷史,比如源於英國的宣傳,企圖借用安格洛長期的歷史品牌知名度銷售,從而謀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這種行為違法的不正當的規定,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安格洛公司的發票、票據、稅票等等,還有一些合同,這些證據足夠證明安格洛公司一直在持續地使用“鷹加boy”等系列商標,所以商評委做出的認定商標三年不使用,無效存在很大問題,需要糾正。
(三)安格洛聯營公司可以依照商標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根據商標法13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請求馳名商標的保護,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不能在中國註冊,這是13年商標法與國際接軌,與一些國際組織,國際條約的通過生效這個背景產生的新的規定,沒在中國註冊隻要國際上有影響的品牌,在中國也不能惡意搶註模仿。
馳名商標並不一定要在中國已經是註冊的商標作為前提才可以主張權利,已經是國際使用商標,依據我國商標法主張自己的權利。金甲琪等利用上訴人的品牌知名度,惡意搶註並且使用與上訴人安格洛聯營公司boy倫敦商標,並且在網站上大量引用英國boy倫敦的歷史,上訴人合作藝人的資料,商標聲譽影響,去誤導有這個歷史的淵源源自英國深厚的文化背景,盜用誤導宣傳,企圖借此混淆消費者,從而實現韓國牌子歷史的厚重度,為自己增加分量,促進商業經營的不法目的,這些都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個事情進行訴訟。
(四)安格洛公司在香港和澳門兩地,與金甲琪公司針對該商標進行訴訟,都取得瞭勝訴。這一勝訴,為我們在中國的商標案提供瞭借鑒。雖然各個國傢和地區以及包括特別行政區專利法都有細微的差別,但是原則上,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都是一個精神。在香港和澳門的勝訴,也意味著可以進一步促進中國的商標與知識產權的有利判決。
(五)北京四中院對一審裁決顯然馬虎,其判決書說已經決定撤銷這個裁決,安格洛公司已經不是爭議商標。這一點,安格洛聯營公司不服從商評委決定,可以上訴。商評委決定在上訴期沒有生效,引證商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四中院這一不完善的裁決留下瞭遺憾 。
本案件正在審理之中,本網將持續保持關註。大傢期望,這一起跨越11年的官司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全國“3.15”即將來臨,在全民打假的今天,應該還消費者一個公道,消費者的權益應該得到保護,商標和知識產權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明顯存在問題的“李鬼”,在面對真實的“李逵”維權的時候,應該“人人喊打”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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